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鄭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鈺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