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177號
TNEV,112,南簡補,177,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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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77號
原 告 蘇雅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74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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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