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609號
TNEV,112,南簡,609,2023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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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09號
原 告 陳建發
被 告 林頌恩
訴訟代理人 林宣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以112年度南簡字第609號裁定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350元,該裁定已 於112年5月10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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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