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609號
TNEV,112,南簡,609,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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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09號
原 告 陳建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頌恩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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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