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471號
TNEV,112,南簡,471,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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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471號
原 告 廖珮汝


被 告 黄御維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簡字第47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1日下午2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周玉茹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且經被告認諾,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廖珮汝新臺幣150,000 元,及民國111 年1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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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