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176號
TNEV,112,南小補,176,202305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7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