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146號
TNEV,112,南小補,146,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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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宏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2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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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