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656號
TNEV,112,南小,656,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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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6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柯瓊梅
于蕊嘉
被 告 盧嘉均即洪啟文之繼承人

洪永真即洪啟文之繼承人

洪華隆即洪啟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啟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6,872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啟文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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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