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651號
TNEV,112,南小,651,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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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6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謝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8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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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