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高嘉蔚
被 告 袁泰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5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30元,及自民國112 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