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何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733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7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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