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原 告 李俊毅(被選定人)
李淑貞
李淑華
李淑芬
被 告 力宥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
力正義
丁鳳英
周喬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 年4 月25日辯
論終結,因於辯論終結後,經調閱另案卷宗(原告胞兄李信志對
被告力宥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通知原告該案審理與和解內容,
原告表示就本件各項請求內容有與律師商討後決定是否修正後陳
報本院(112 年5 月3 日公務電話紀錄),因原告尚未陳報,爰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