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913號
TNEV,111,南簡,913,2023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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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原 告 李俊毅(被選定人)

李淑貞
李淑華
李淑芬
被 告 力宥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
力正義
丁鳳英

周喬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 年4 月25日辯
論終結,因於辯論終結後,經調閱另案卷宗(原告胞兄李信志
被告力宥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通知原告該案審理與和解內容,
原告表示就本件各項請求內容有與律師商討後決定是否修正後陳
報本院(112 年5 月3 日公務電話紀錄),因原告尚未陳報,爰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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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