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8號
TNEV,111,南簡,8,2023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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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蔡佳和
被 告 杜德豊


杜進祥



何杜淑美

杜碧霞

杜正

杜坤原


杜秋霞

杜秋香

杜秋美

吳秀冷


杜淑惠

杜淑貞

杜文龍


杜淑峰



王昭惠

王俊傑

王竣


鐘慶華



吳水木

吳試諒

吳水吉

吳漢忠

吳漢旭


吳漢陽


顏明宗

顏明崑

顏明全



顏麗玉

楊顏麗英


顏貝珍

楊素貞

秀貞


楊真貞


許美琴

許瑞瑛

許美莉

許美紅

許凱琳

許凱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及附表三序號第中關於姓名「楊貝珍」記載,應更正為「顏貝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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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