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南簡字第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蔡佳和 被 告 杜德豊 杜進祥 何杜淑美 杜碧霞 杜正雄 杜坤原 杜秋霞 杜秋香 杜秋美 吳秀冷 連杜淑惠 杜淑貞 杜文龍 杜淑峰 王昭惠 王俊傑 王竣楷 鐘慶華 吳水木 吳試諒 吳水吉 吳漢忠 吳漢旭 吳漢陽 顏明宗 顏明崑 顏明全 郭顏麗玉 楊顏麗英 顏貝珍 楊素貞 楊秀貞 楊真貞 許美琴 許瑞瑛 許美莉 許美紅 許凱琳 許凱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二及附表三序號第中關於姓名「楊貝珍」記載,應更正為「顏貝珍」。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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