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707號
TNEV,111,南簡,1707,2023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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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707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周榮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對原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 所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 原告之債權不存在。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確認被告 持有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 訴主張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准予強制 執行乙節,業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233號(下稱系爭 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惟原告否認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 存在,是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存否之爭執,已使原告 在私法上地位處於不安狀態,且此種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 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具有確認利益,合先 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接獲本院以系爭本票 裁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系爭本票之請求權利早已逾越 3年時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 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對於系爭本票請求權時效已經完成,請求權不存 在沒有意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 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票據法第 5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民法第14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 給付之抗辯權,是債權本身固然未消滅,但應認於債務人對 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 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本票發票日期分別為93年4月12日、同年6月21日 及同年7月11日,並均未記載到期日,有系爭本票影本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依上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 是系爭本票之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自發票日即上開 期日起算3年,分別至96年4月11日、同年6月20日及同年7月 10日屆滿。惟被告迄至111年11月7日始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而對原告主張票據上之權利,有系爭本票裁定事 件卷宗之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而消滅,被告自不得就系爭本票再對原告主張票據上之權利 。是原告主張時效抗辯,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之系 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洵屬有據。四、綜上所述,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既因原告行使 時效抗辯權而歸於消滅。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 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號 1 93年4月12日 150,000元 未載 93年10月11日 CH662489 2 93年6月21日 100,000元 未載 93年12月20日 CH682600 3 93年7月11日 100,000元 未載 94年1月10日 CH68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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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