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明鴻兼陳王花葉之繼承人、被告
陳見財兼陳王花葉之繼承人、被告陳劍文兼陳王花葉之繼承人、
被告陳明玉兼陳王花葉之繼承人、被告陳淑珠即陳王花葉之繼承
人、被告陳家豪、被告陳家福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39,27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10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