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南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許浩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5月21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1203194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浩文公然陳列、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3月25日。
㈡地點︰網路平台。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間,透過蝦皮購物網站以帳號「Z0 00000000000」創立之「√米蒂優選」網路賣場,公開販售 、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鋼質伸縮警棍。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㈠蝦皮拍賣網站販賣警棍網頁資料。
㈡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3月25日蝦 皮電商字第0230325055S號函檢附之用戶申設相關資料。 ㈢被移送人警詢之陳述。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 以下罰鍰:…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 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 款定有明文。次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 ,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 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 14條亦有規定。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有陳列、販賣警棍之情,業據被 移送人於警詢中陳稱:伊在網路向其他賣家訂購警棍,再使 用蝦皮帳號「Z000000000000」刊登販售警械警棍網頁,但 伊已忘記如此販售警棍多久時間了等語(本院卷第12-13頁 ),而蝦皮拍賣網站販賣警棍網頁資料亦有買家分別於112 年1月12日、同年2月10日,就輕機18寸帶燈版機械棍、輕機 12寸機械棍所為之商品評價(本院卷第15-18頁),是被移
送人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可認定。五、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之規定,應依法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未經許可,在拍賣網 站上公然陳列、販賣警棍,危及社會風氣及治安,所為實值 非難,惟念其行為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移送人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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