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194號
TPBA,112,訴,194,20230526,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黃麗玲
何美頤
郭宗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王玉芬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錦豪
李文凱
洪國玹(兼送達代收人)

參 加 人 彩虹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彩虹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彩虹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0年7月9日以「臺北市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書」,向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申請廢止彩虹大廈建築基地範圍內之臺北市大安區仁愛一 小段17地號土地內之現有巷道(下稱系爭巷道),經被告邀 集相關機關及所在里里長於111年2月24日辦理會勘後,依臺 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以111 年4月6日北市都築字第11130282861號公告自111年4月15日 起公開展覽30日。系爭巷道廢止案公開展覽期間,大陸復安 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大陸復安大廈管委會)於111年5月5 日提出意見,經被告提請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 員會(下稱審議委員會)審議時參考,並通知該管理委員會 指派代表列席審議委員會說明。嗣系爭巷道廢止申請案經審 議委員會111年7月6日第54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乃據 以111年8月17日北市都築字第11030200051號公告(下稱原 處分)實施系爭巷道廢止事宜。原告黃麗玲何美頤、郭宗 憲等3人及訴外人黃輝雄鄭麗珠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



市政府以111年12月20日府訴二字第1116086416號訴願決定 書駁回其訴願,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本件原告主張廢止系爭巷道,不符合公共利益等語,而訴請 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如獲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而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