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王朝震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蔡清祥(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貞慧
林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律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
國112年7月6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