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35號
TPBA,111,訴,135,2023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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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吳瑞北
訴訟代理人 鄧思文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陳文章校長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嚴紹瑜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
賴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1
11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1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主文第2項申請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 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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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