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198號
TPBA,111,訴,1198,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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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8號
原 告 高文隆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國峰(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
宏偉
裘子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業發展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並定112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
序,特此裁定。另兩造應至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7日,具狀提出
以下資料,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一、原告部分:請提出新北市五股區芳洲段158、158-1、158-2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以上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
二、被告部分:
㈠請提出73年7月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五股都市計畫(1.部分
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園、市場、廣場、機
關、抽水站、堤防、道路、人行步道。2.部分住宅區為道路
。3.部分道路為堤防。)」案、「五股都市計畫(洲子洋地
區)細部計畫」案、91年8月13日發布實施「變更五股(洲
子洋地區細部計畫範圍調整)案」之公告及都市計畫書、圖
(均請檢送彩色版),並提出系爭土地納入上開都市計畫範
圍內之證明。
㈡請提出系爭土地納入新北市五股區(或前臺北縣五股鄉)洲
子洋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之證明(如因重劃而造成地號變更
,亦請具體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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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