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7號
原 告 楊宗霖
被 告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艾蕾(主任)
訴訟代理人 黃彩雲
李明怡
楊恕寒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林右昌(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
張文馨
參 加 人 楊詠超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右昌為輔助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 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 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 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
二、經查,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時,輔助參加人之代表人原為 花敬群,嗣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判決:「一、確 認原處分違法。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裁判書並於112 年2月23日送達輔助參加人,惟輔助參加人之代表人業於本 件宣判前之112年1月31日變更為林右昌,有總統令可稽。因 原告於112年3月10日(收文日)已具狀聲明上訴,揆諸首揭 規定,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