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1406號
TPBA,110,訴,1406,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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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6號
原 告 台灣區磁磚發展協會

代 表 人 陳裕愷
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 律師
甘逸偉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莊翠雲部長
訴訟代理人 徐千惠
趙仁馨
王信銜
輔助參加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稅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洋窯 業股份有限公司、昌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3家公司於民國109 年1月17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 法)第7條規定,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對自印度、 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下稱系爭進口貨 物)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被告於同年10月28 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輔助參加人就本案有關國内產業損 害部分進行調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下稱貿委會)10 9年12月23日作成國内產業損害初步認定,認有合理跡象顯 示,涉案傾銷系爭進口貨物對國内陶瓷面磚產業造成實質損 害。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分別於110 年4月8日及7月5日審議決議完成傾銷初步調查認定及最後調 查認定,被告爰於同年7月14日函請輔助參加人完成傾銷是 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對國家整體經濟利 益之影響;貿委會於110年9月13日會議決議,自印度、越南 、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之傾銷對國内產業已造



成實質損害,並於同年月16日將調查結果及國家整體經濟利 益評估諮詢意見函知被告。案經審議小組110年9月24日第33 次會議審議決議課徵反傾銷稅,被告110年9月27日公告(下 稱系爭公告)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於當日通知原告,原告 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有關進口 貨物有無補貼或傾銷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有關該 進口貨物補貼或傾銷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調查,其主管機關 為經濟部。經濟部為前項之調查,應交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 員會 (以下簡稱貿委會)為之。」可知系爭公告核定課徵反 傾銷稅之過程涉及輔助參加人之權限職掌,就關於系爭進口 貨物傾銷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調查等事項,自有由輔助參加 人輔助被告陳明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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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