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3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廷宇、何歡間請求
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