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867號
TPEV,112,北補,867,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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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67號
原 告 賴雿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裕霖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1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萬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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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