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67號原 告 賴雿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裕霖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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