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856號
TPEV,112,北補,856,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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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5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陳正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貳
佰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
伍仟參佰柒拾玖元,共計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本件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
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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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