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837號
TPEV,112,北補,837,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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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3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前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芯實業有限公司、陳佩伶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
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6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
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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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