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776號
TPEV,112,北補,776,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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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776號
原 告 董姵伶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斌爾利米(Roben Jeremy Joseoh)間請
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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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