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6319號
TPEV,112,北簡,6319,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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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19號
原 告 張世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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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