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4713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 鈞 被 告 曾濬鴻(原名:曾浚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前已聲請移轉管轄,然於言詞辯論後始為本院所知悉,為被告程序保障周全,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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