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4713號
TPEV,112,北簡,4713,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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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7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 鈞
被 告 曾濬鴻(原名:曾浚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前已聲請移轉管轄,然於言詞辯論後始為本院所知悉,為被告程序保障周全,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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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