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4267號
TPEV,112,北簡,4267,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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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267號
原 告 林洋旭
被 告 陳佳賢

羅建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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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