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3986號
TPEV,112,北簡,3986,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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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39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賴品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5月2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1,40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00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11,4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1,0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17日、111年2月25日向原告 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但違約 ,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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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