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台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