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2234號
TPEV,112,北小,2234,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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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23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永正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賴永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玖仟零參拾捌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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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