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含拆屋)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2269號
TPEV,111,北簡,2269,2023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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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269號
上 訴 人 翁張愛珠
即 原 告
送達代收人 謝佳芳
被 上訴 人 郭碧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等(含拆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2,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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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