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9號
上 訴 人 洪國程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依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9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