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6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雙即花寓設計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知丘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
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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