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6520號
TPEV,111,北簡,16520,202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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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充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俐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充晟企業有限公司何瑞永上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150
元,上訴人何瑞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元,應徵收
上訴裁判費2,820元,合計5,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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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充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