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4329號
TPEV,111,北小,4329,2023053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
原 告 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靜
訴訟代理人 鄧珮宜
被 告 芮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佳騰國際建村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
芮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