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2年度,8號
TCBA,112,聲,8,20230530,1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蕭裕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1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按「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 規定。」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規定。次按「當事人 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 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 明「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而 當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 係可補正,行政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裁字第340號、 第611號、106年度裁字第1474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因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4 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準備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 光碟。惟聲請人提出聲請狀並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透過法庭 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 開說明,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張 鶴 齡
法官 黃 司 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