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押標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11年度,17號
TCBA,111,訴更一,17,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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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
原 告 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益章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

代 表 人 陳文祺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追繳押標金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訴1060334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刑事案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 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 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項定有明文。
爭訟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14日參與被告所辦理「大城重劃區山寮 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 程」、102年5月29日參與「西溝圳等改善工程」、102年8月13 日參與「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102年8月20日參與「面 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102年11月15日參與「山腳中排 二災害復建工程」等6件採購案(下稱系爭6件採購案,餘經原 告撤回,本院卷第288頁),僅「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 由原告得標。被告事後知悉原告及其負責人詹益章就系爭6件 採購案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6項及第92條 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第2 313號、第4766號、第10382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第2209 號、第2213號、第3288號起訴,乃認原告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 第31條第2項第8款(108年5月22日修正為現行政府採購法第31 條第2項第7款)情形,以106年9月5日彰水總字第1060011308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依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款規定,追繳系爭6件採購案之押標金共計新臺幣(下同 )8,950,000元【「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2,70



0,000元、「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2,300,00 0元、「西溝圳等改善工程」1,000,000元、「公館排水等3線 改善工程」1,300,000元、「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1, 200,000元、「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450,000元】。原告 不服,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6年9月30日彰水總字第10 60012609號函駁回異議,原告仍不服被告所為異議處理結果, 提起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107年8月3日訴1060334 號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273號判決(下稱前審判決)駁回後,原告提起上訴,經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92號判決(下稱上訴審判決)原 判決廢棄,發回本院。
因上訴審判決認原告及其代表人有無涉及系爭6件採購案之圍標 、陪標犯行,已見不同之刑事判決認定結果,原審亦應調取卷 證,並促請兩造各自善盡舉證責任證明有利於己之事實,據以 論證原處分之當否。上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刑事案件審理在案,核該事件之訴訟結果 為本件裁判之先決事實,本件自宜待上開刑事案件裁判結果確 定,再進行訴訟,以免發生裁判結果互相矛盾之情形,故在上 揭刑事案件程序終結並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官 楊 蕙 芬
法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毓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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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