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補字第1747號
原 告 蔡岳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