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紹倫即黃耀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9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黃紹倫即黃耀霆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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