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伯毅、張宏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27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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