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650號
TCEV,112,中補,1650,202305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陳怡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鈺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