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635號
TCEV,112,中補,1635,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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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郭國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義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42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
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89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39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伍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黃福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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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