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600號
TCEV,112,中補,1600,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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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童月容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智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
2,1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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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