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587號
TCEV,112,中補,1587,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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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六澄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訴訟代理人 李萬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晴玥即李唐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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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澄澄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