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571號
TCEV,112,中補,1571,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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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陳以庭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一、原告與被告陸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萬6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就所主張之醫療費用部分:原告請依照就醫之時間順序,逐
一檢附各筆收據影本,且製作金額彙總表(可參考附表),
向本院具狀提出。
三、就所主張日後所需醫療費用部分:原告請說明計算之基礎及
依據為何?有無診斷證明書料可供證明。
四、就所主張看護費部分:原告請說明請求或計算之依據為何?
有無證據資料可資證明,請提出。
五、就所主張不能工作之損失部分:原告請提出每月或每日薪資
金額之證明,並說明所請求金額計算如何計算而來或其依據
為何。
六、就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部分:原告請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
照影本、修車之估價單(應將「零件」及「工資」分別列計
)及收據影本。
七、請陳報:㈠原告是否已有領取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之理賠?
若有者,已領取之金額多少?並請提出存摺影本加以證明。
㈡原告學、經歷、薪資所得、存款、汽機車、不動產等狀況

八、原告已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有正本,欠缺繕本,請於上揭時
間內補正提出;又原告日後所陳報補正之書狀,除提出正本
外,應一併提出書狀之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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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