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太子欣世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葛志弘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被告葛志弘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00號13樓之1建物第一類謄本及管理費收取之依據與最近一
次管委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主任委員當選之紀錄,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