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中清貴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李銀鳳
被 告 鄧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雅文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9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